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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的通知

来源:语言文字网 发表时间:2008-06-27 00:00:00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语用司[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办公室:
  现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随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尽快转发到所属一类城市,并安排好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得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请你们将所属一类城市的评估安排及时报我司。
  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教育总语言文字工作应用管理司
                        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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