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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语言文字网 发表时间:2018-10-26 14:05:39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推动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规范、文明、和谐的校园语言文字环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语委”)。语委主任由学校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校语委下设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语委办”),设办公室主任1名,办公室副主任1名,工作人员1名。

学校成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培训测试站”),配备站长1名,工作人员1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校语委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相关文件的制定,并对校语委办和校培训测试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校语委办是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教务处,在校语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语言文字日常管理工作。

1.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执行国家、省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各项工作,提高师生员工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2.根据国家和省语委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计划。

3.研究制定学校的语言文字管理措施,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中,纳入教育教学常规管理中,纳入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中,并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园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

4.指导和检查学校培训测试站的工作。

5.督促校内各单位做好普通话推广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并对师生员工的校园用语用字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条 测试站是具体的业务机构,挂靠在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业务管理。

1.负责测试站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定并实施测试站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根据省语委办的要求,组织学校师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培训工作和全校学生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

3.负责学校普通话测试员的推荐、后期培训和考核工作。

4.组织测试员定期开展语言文字、中文信息处理、普通话培训测试等方面的研究和交流。

5.配合学校语委办做好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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