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我省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深入、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关于项目确立
1.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科研项目的立项一般采取承担单位申请、省语委办组织专家组审核下达的方式。
2.立项程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办)颁布科研项目指南;申请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填报《山东省语委科研项目申请书》(含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完成期限和成果形式等);省语委办组织专家根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承担单位的承担能力进行审核后,决定课题的立项。
二、项目实施
3.经省语委办审核决定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项目设计要求及省语办的审批意见,组织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设计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须由项目组报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省语委办审核批准。
4.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及时向省语办报告项目研究进展和管理工作情况,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年内完成的项目,需提交中期报告),并对后续工作如何按期完成作出说明。项目进行中遇有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省语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5.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负责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三、项目经费
6.项目经费在省语办科研经费中支出,具体数额由省语办组织专家对项目组提出的预算数进行审核后确定。
7.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40%、40%分两次拨付,剩余的20%在项目全部完成并通过鉴定后拨付。跨年度的项目,其经费根据申请书中的设计,按年度拨付。
8.省语办下达的项目经费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山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的财务制度。
9.违反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承担相关责任。
10.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向省语办递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报告,接受省语办根据需要组织的专项审计。
四、项目成果
11.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填写好《山东省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项目鉴定》,连同成果上交省语办。由省语办组织专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语委可以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成果;承担单位可以将项目成果用于科研、教学和经省语办同意的其他用途。
五、其他
12.项目同时在国家语委立项的,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13.本规定解释权归山东省语办。
山东省语委